能,公证不是必经程序。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16〕63号),强制公证不再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及亲属关系材料即可,也可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条路:协商继承,全部继承人谈妥后签分配协议,共同到登记机构查验材料,成本最低;公证继承,先办公证再持证过户,收费按房产价值累进,多数地区50万元以下部分0.3%、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0.25%;诉讼继承,有人不配合或有争议就起诉,周期最长。
材料依《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部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公安注销户口证明或宣告死亡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含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被继承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有遗嘱的提交全部遗嘱。
两个坑提前避:一是人必须到齐,非公证继承要求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场接受询问查验,缺一个都办不了;放弃继承的须在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见证下当场签署。二是继承人已死亡的,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或其继承人转继承,还要补关系链材料。